重庆莱斯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刚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MAD8W4TK1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空路202号18-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6〕136号
经查,2025年9月25日当事人租赁位于璧山区中昊港创园区8#辅楼2楼的场所(面积135平方米),拟开办园区简易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负责该事宜的人员为王玲。当事人租用上述房屋后,经装修、聘请人员等筹备,于2025年10月13日试营业、10月15日正式开业,在上述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对外销售包点、面食、套餐等,其中面食和包点按经营场所张贴的价目表售卖、中午和晚上的套餐按13元/份的价格售卖。
当事人在上述地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未在该地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6年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另查明,当事人在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本局未接到关于该场所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情况反映。当事人无证经营期间,采取收款码(璧山区浩丰餐馆的重庆农商行收款码)、现金收款等形式收款。当事人使用的收款码,既在本案涉及的无证经营场所使用,也在证照齐全的璧山区浩丰餐馆作为收款码使用,该收款码的收款记录中关于当事人无证经营的收入部分无法剥离。当事人采购的各类原料,未通过唯一的渠道购进,且购进后的原材料和璧山区浩丰餐馆进行混用,无法剥离。当事人未做账,未详尽记录收入、支出账目,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相关材料。综上,本案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