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九洲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展庆东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588610255F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6号九洲国际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中市监处罚﹝2024﹞27号
经查实:一、九洲国际大厦的转供电主体是柳州九洲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该大厦内各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的代收代缴工作。二、2018年7月至2023年5月,当事人除奥斯汀KTV及九号会所按0.9元/度收取电费外,九洲国际大厦其余用电终端用户均按1.119元/度收取电费。三、2018年7月至2023年5月,当事人缴纳至供电局的电费总额是16954299.55元,但当事人实际收取电费总额是19864505.85元。四、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第三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桂价格[2018]78号)文件要求,2018年7月至9月广西商业用电单价调整为0.7215元/千瓦时,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分16笔将56456.05元退补电费款退补给当事人,但当事人未将该笔退补电费款退补给用电终端用户;五、2020年2月-2020年12月疫情期间,当事人享受国家5%电价减免优惠,但当事人未将国家减免的电费退给用电终端用户,经核算,当事人享受减免的费用为129107.05元。六、2018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实行政府定价的商业用电供电局单价浮动区间为“0.5720-0.8025元/度”,公共用电以及电损等损耗分摊后,用电终端用户应缴电费单价浮动区间为“0.7201-1.1055元/度”,但当事人超过上述政府定价,除奥斯汀KTV和九号会所两家商业用户一直按照0.9元/度收取外,对其他商业用户一直按1.119元/度实行一费制收取电费,其行为存在连续性。七、当事人实收总金额为19864505.85元减掉应收总金额16954299.55元加上疫情期间国家减免的129107.05元再加上商业用电电价调整后退补的56456.05元等于3095769.4元,即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095769.4元。
综上,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多收金额,即人民币叁佰零玖万伍仟柒佰陆拾玖元肆角(¥3095769.4元)。逾期未完成退款的,我局将对未退款项予以没收,并视当事人退款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095769.40元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