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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西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林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40000789405979B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风和街171、173、175号首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3-16
2015-03-16
(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957号
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与广东百源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西分店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422号
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前往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西分店进行现场检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稽查专函〔2025〕1039号)显示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西分店共向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5盒“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生产厂家: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原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规格:20mg*28s薄膜衣/片剂,生产批号:8168876),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 (粤药监稽查专函〔2025〕1039号)及所附附件所指,该批次药品为假药。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从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生产厂家: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原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总计5盒,购进价162.5元/盒,总计812.5元。至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时止,上述5盒药品已经售完无法召回,经核对相关销售记录,上述药品销售总额为840元,销售单价为168元/盒,已售药品成本812.5元,违法所得计算如下:840-812.5=27.5元。综上,违法所得27.5元。
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所指的销售假药行为,对其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购入药品时已依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27.5元。 当事人从药品连锁总部之外的其他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未遵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
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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