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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诚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495EYJX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应城市四里棚街道办事处盐环路15号 (盐矿社区居委会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6号
根据《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农村供水价格按下列程序确定:(一)城市供水系统向农村延伸供水、乡镇集中供水、联村供水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价格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跨行政区域集中供水的,报涉及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定,当事人擅自制定并收取的水费应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价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三)项所指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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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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