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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奥斯卡东方影城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有芬注册资本:5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6MA34ALNW6P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日圆二里1号建发湾悦城四楼L4-2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3〕98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奥斯卡国际影城。2023年2月21日,我局在当事人影院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在为消费者提供3D电影放映时,不提供3D眼镜,而是要求消费者自备或购买影院出售的3D眼镜。当事人销售3D眼镜(新)3元/副,儿童眼镜12元/副。当事人表示带挂耳的3D眼镜和夹片3D眼镜均为3元/副。从当事人收银系统导出其2023年1月8日以来普通3D眼镜(挂耳式和夹片式)销售明细,售价3元/副,共售出2378副,销售额共7134元,获利4161.5元。 同时,我局现场在当事人收银台发现其销售的65副带挂耳的3D眼镜和22副儿童3D眼镜外包装上未标示厂名、厂址和质量合格证明。根据当事人提供进货凭证,上述3D眼镜是当事人于2023年1月15日购进,其中成人带挂耳的3D眼镜共购进1950副,单价1.25元,总金额2437.5元;儿童3D眼镜共购进600副,单价4.5元,总金额2700元。当事人已售未标示厂名、厂址和质量合格证明的3D眼镜货值6591元,待售货值6459元。 综上,(一)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3D电影放映服务,未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要求消费者自行携带或购买3D眼镜,当事人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使用通知、店堂告示等作出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承担的服务费用责任,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所列使用通知、店堂告示等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情形,鉴于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时间较短,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建议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并参照《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161.5元;3、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二)当事人销售未标示厂名、厂址和质量合格证明的3D眼镜,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建议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并参照《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ZL-1丙级C档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一)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使用通知、店堂告示等作出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承担的服务费用责任,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决定处以: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161.5元;3、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二)销售未标示厂名、厂址和质量合格证明的3D眼镜,责令立即改正。
30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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