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爱莲堂中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士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602MA21WWJ12B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通市崇川区中海丁香花园1幢1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市监处罚〔2025〕X00170号
现查明,崇川区爱莲堂中医诊所成立于2020年07月06日,于2020年07月10日领取了《中医诊所备案证》,诊疗范围为中医科******,当事人的经营者周士清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中医,当事人未领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为患者孙圣云诊疗腰腿疼痛,由于孙圣云年纪较大、家住徐州、往返不便,不方便到现场治疗,故委托当事人按照诊疗开具的处方制作成膏药和喷剂方便其自行使用,处方中制剂组成成分均为中药饮片,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通过中药传统工艺自己加工制作了100张膏药和5瓶止痛液(喷剂)。膏药和止痛液(喷剂)功效均为活血化瘀通络止痛,膏药用法为外敷体表相应穴位,每日1次;止痛液(喷剂)用法为喷在体表疼痛部位,每日1次,两者配合使用。后当事人将制作完成的100张膏药和5瓶止痛液(喷剂)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
2025年10月31日,投诉举报人称颈椎痛到当事人处诊疗,当事人对其把脉问诊,告知其治疗方法为针灸、拔罐并配合内服中药,投诉举报人坚持不愿针灸、拔罐或内服中药,当事人在未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将经营场所内自己制作好的止痛液(喷剂)1瓶和膏药10张直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其中止痛液(喷剂)为40元/瓶,膏药为10元/张,销售额共计140元。11月3日,患者孙圣云家人前来取走50张膏药和3瓶止痛液(喷剂)。
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还有1瓶止痛液(喷剂)和40张膏药。当事人未凭一人一方提前制作了2瓶止痛液(喷剂)和50张膏药,货值金额共计580元。当事人共销售1瓶止痛液(喷剂)和10张膏药,违法所得140元。
另,当事人在购进配制上述膏药和止痛液(喷剂)的中药饮片时,未保存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等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综上所述,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售制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配制的膏药40张和止痛液(喷剂)1瓶;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配制的膏药40张和止痛液(喷剂)1瓶;
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元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