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尚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璧畅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302MA6NBDGD2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麒麟区南城建材城C11幢第2-3层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31
2021-03-18
(2021)云0302民初47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施**与云南尚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曲罗处罚〔2024〕42号
罗平县金信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对桐林路廉租房小区、镇塘路保障房小区、红星广场小区均执行100%居民用水核定比例,桐林路廉租房小区、红星广场小区两个小区居民一阶生活用水执行3.5元/立方米的政府定价,镇塘路保障房小区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低保优惠水价2.4元/立方米,罗平县金信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小区用水后的2个月对3个小区的总表进行一次抄表核算。从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桐林路廉租房小区用水量为44819立方米,云南尚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罗平县金信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共缴纳156866.5元;镇塘路保障房小区用水量为11390立方米,云南尚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罗平县金信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共缴纳27336元;红星广场小区用水量为49589立方米,云南尚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罗平县金信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共缴纳173561.5元。
云南尚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小区居民水电费、商业水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的规定,本局将责令云南尚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以上款项退还。未按照要求退还的,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并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云南尚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小区居民水电费、商业水费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未退还多收费用(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伍佰捌拾陆元零叁分(¥171586.03);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两项款项合计人民币叁拾贰万壹仟伍佰捌拾陆元零叁分(¥321586.00)上缴国库。
150000.00元
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