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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白沙镇潘兰餐饮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兰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KFQWGP2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白沙镇中心卫生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210号
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10.3“应根据需要配备适宜的有害生物防治设施(如灭蝇灯、防蝇帘、风幕机、粘鼠板等),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了不符合有关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要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不符合有关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要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寻枣时光”牌新疆红枣1.18千克;3.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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