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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昇龙工程勘察设计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颜丹注册资本:1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00MA5KB8BP02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龙江社区建设屯安置区L-1栋1~2、4~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宜市监处罚〔2026〕4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3月4日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24年11月15日取得含保温、绝热材料燃烧性能等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展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检测等经营活动。 针对检查组发现的“编号为11367AMA35-2500017检验检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信息不全”的问题:当事人出具的4份检验报告(报告日期和报告编号分别为:⑴2024年10月29日11367AMA35-2400059 ;⑵2024年12月27日11367AMA35-2400085;⑶2025年01月24日11367AMA35-2500002;⑷2025年04月11日11367AMA35-2500017)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中,《保温材料不燃性检验记录》(燃烧性能等级:A1)未记录炉内初始温度,不符合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5.1.1、GB/T 5464-2010《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7.5.3的规定;《建筑材料燃烧热值检验记录》(燃烧性能等级:A1)未记录计算试样燃烧总热值所需的起始温度、最高温度等,不符合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5.1.1平板状建筑材料、GB/T 14402-2007《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燃烧热值的测定》8.3的规定。因当事人上述检验报告原始检验记录信息不全,不符合原始检验基础数据的要求,且无法查实当事人上述检验报告在试验时使用的设备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故当事人上述4份检验报告中未按规定记录的原始检验数据无法复核。 针对检查组发现的“不燃性检测仪仅校准了750度,未覆盖温升所需的温度范围”的问题:当事人出具的4份检验报告(报告日期和报告编号分别为:⑴2024年10月29日11367AMA35-2400059 ;⑵2024年12月27日11367AMA35-2400085;⑶2025年01月24日11367AMA35-2500002;⑷2025年04月11日11367AMA35-2500017)的原始《保温材料不燃性检验记录》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建材不燃性试验炉”的炉内温度最低为751.6℃,最高为782.2℃,炉内温度范围为751.6-782.2℃。但上述检验报告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使用的计量器具“建材不燃性试验炉”的两份《校准证书》(校准日期和证书编号分别为:⑴2024年7月1日GX24GX016340022;⑵2025年6月18日GXDH25AX009120107)仅校准了750℃,均未校准温升所需的温度范围,相应的检验数据无法复核。当事人能提供整改后该计量器具的《校准证书》(校准日期:2025年8月4日,证书编号:GX25GX006430001G),该《校准证书》的校准结果设定温度有400.0℃、600.0℃、700.0℃、750℃、800℃、820℃。当事人整改后已将上述报告日期为2025年04月11日、编号为11367AMA35-2500017的检验报告作废,并重新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对与原委托样品同厂家、同规格、同批次的样品进行再次检验,并出具了原始检验记录齐全且计量器具“建材不燃性试验炉”已校准温升所需的温度范围的检验报告(报告日期:2025年8月25日,报告编号:11367AMA35-2500080)。 针对检查组发现的“未提供单体燃烧设备丙烷流量计有效期内的校准证书”的问题:当事人出具的17份检验报告(报告日期和报告编号分别为:⑴2024年11月20日11367AMA35-2400058;⑵2024年11月20日11367AMA35-2400066;⑶2024年11月29日11367AMA35-2400070;⑷2024年12月12日11367AMA35-2400073;⑸2024年12月24日11367AMA35-2400080;⑹2025年04月03日11367AMA35-2500007;⑺2025年04月11日11367AMA35-2500018;⑻2025年04月16日11367AMA35-2500021;⑼2025年05月23日11367AMA35-2500026;⑽2025年06月16日11367AMA35-2500032;⑾2025年08月08日(单体燃烧试验检验日期:2025年06月20日)11367AMA35-2500041(G1);⑿2025年07月02日11367AMA35-2500042;⒀2025年07月04日11367AMA35-2500043;⒁2025年07月14日11367AMA35-2500044;⒂2025年07月14日11367AMA35-2500045;⒃2025年08月14日(单体燃烧试验检验日期:2025年07月28日)11367AMA35-2500059;⒄2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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