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华冠超市经营部桃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温伯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5MA5URE105N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桃园社区清河路李华英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云阳市监处罚〔2024〕287号
经查: 2024年5月18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在现场以14元的价格,抽样购买了3好花生米。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发现编号:20240520188号《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云阳县华冠超市经营部桃园店系个体经营户。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好花生米系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从云阳县德锦润丰副食店购进,当事人在购进时索取了进货发票,查验该批好花生米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好花生米的数量为1件(20),进货价格11.6元,合计金额232元。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好花生米后,没有贮存在通风和干燥的地方,造成其腐败变质、酸价超标。通过查阅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当事人共计销售该批次好花生米19.66,损耗0.34,销售总金额为275.2 ;;;;;;;;;;;;;;;;;;;;;;;;;;;;;;元。在实际经营中,该抽样批次的好花生米除抽样检验的3以14元价格销售,销售金额为42元。剩余的好花生米在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5月19日以14元销售16.66,销售金额为233.2元。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缴纳相关税费,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275.2元(42元+233.2元),违法所得275.2元。当事人收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该批好花生米实施召回,在超市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截止召回时间内无召回,也未有消费者提出索赔要求。
对当事人销售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5.2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