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游印象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晶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MA778XB50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乌鲁木齐经开万达广场6号商业楼14号写字楼办公211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文综罚字(2025)F-121号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1.罚款:壹万玖仟肆佰元整(19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陆仟肆佰捌拾柒元整(6487元)
19400.00元
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2026-01-15
2
乌头市监处罚(2025)265号
经查实,2025年6月10日17点11分,游客李春梅与当事人公司销售主播习思就来新疆旅游路线、行程、时间、价格进行了电话沟通,通话过程中当事人多次提到“我给你去做个升级,免费升级,刚好这个团是我们家的高奢团,是1万多块钱的团,1万3的团”,通话后双方约定互加微信“我叫小宣”。同日下午17点18分游客李春梅与当事人公司旅游定制小宣(17799160016)(当事人公司销售员宣嘉伟)互加了微信,聊天记录中宣嘉伟介绍了“你看看真的升级好多这个团是我们高奢13000的团”旅游产品,同时发送了10日9晚行程线路名称。2025年6月10日17点58分李春梅与新疆西游印象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境内旅游合同》(全国统一电子合同编号:ECXT250610V1AET),合同第七章“协议条款”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出发时间2025-06-11,结束时间2025-06-20;共10天,饭店住宿9夜。”;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方式,成人:7380元/人,旅游费用合计:14760元”;游客名单表中为2人,分别是李春梅、李春艳;线路名称:“独趣北疆1+1头等舱10日游”,约定了10天的行程和每天所去的景点(见当事人提供的编号:ECXT250610V1AET《境内旅游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行程。 经查实,2025年6月10日17点11分,游客李春梅与当事人公司销售主播习思就来新疆旅游路线、行程、时间、价格进行了电话沟通,通话过程中当事人多次提到“我给你去做个升级,免费升级,刚好这个团是我们家的高奢团,是1万多块钱的团,1万3的团”,通话后双方约定互加微信“我叫小宣”。同日下午17点18分游客李春梅与当事人公司旅游定制小宣(17799160016)(当事人公司销售员宣嘉伟)互加了微信,聊天记录中宣嘉伟介绍了“你看看真的升级好多这个团是我们高奢13000的团”旅游产品,同时发送了10日9晚行程线路名称。2025年6月10日17点58分李春梅与新疆西游印象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境内旅游合同》(全国统一电子合同编号:ECXT250610V1AET),合同第七章“协议条款”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出发时间2025-06-11,结束时间2025-06-20;共10天,饭店住宿9夜。”;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方式,成人:7380元/人,旅游费用合计:14760元”;游客名单表中为2人,分别是李春梅、李春艳;线路名称:“独趣北疆1+1头等舱10日游”,约定了10天的行程和每天所去的景点(见当事人提供的编号:ECXT250610V1AET《境内旅游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行程。 当事人为了证明曾有13000元的旅游服务产品和交易记录,向我局提供了全国统一旅游电子合同编号:ECXJ250426KKD6UE《境内旅游合同》1份,合同第七章协议条款约定“线路行程时间:共10天9晚,旅游费用成人:13000/人,其他约定事项:全程9晚住宿,线路名称:北疆定制10日游”。2025年10月14日,我局向乌鲁木齐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乌头市监协查〔2025〕稽查118号),要求协助调查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提供新疆西游印象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杨佳于2025年4月26日所签订的《境内旅游合同》原件1份,全国统一旅游电子合同编号:ECXJ250426KKD6UE;协议条款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第二十八条游客名单表中杨佳、罗轶颖个人详细信息,线路名称:‘北疆定制10日游详细行程”。 2025年10月20日市文旅局回复函称:“合同编号为ECXJ250426KKD6UE的全国统一旅游电子合同的线路名称为:北疆定制13日游,你单位所需核查的其他详细内容和信息,现将该电子合同原件下载打印提供给你局。”。通过对上述两份编号:ECXJ250426KKD6UE的旅游合同相关条款内容进行核对,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与市文旅局调取的原合同在线路行程时间、其他约定事项、游客手机号码和线路名称上的条款内容不一致,说明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进行了篡改,证明其并无高奢13000元的旅游服务产品。综上所述,当事人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使消费者误解以达到宣传旅游产品的目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另经查证,当事人通过抖音线上平台提供旅游服务时,采取了折扣热销、价格比较的方式标示旅游服务价格,以8月5日到8月9日为例:1、【5晚4钻+纯玩+豪华保姆车】伊犁草原深度自驾拼团8天7晚多日游,价格标示为¥6280元,划线价¥7280,8.7折热销中;2、【7晚4钻+纯玩+景区住宿】豪华保姆车南北疆环游拼团10天9晚多日游,价格标示为¥8499元,划线价¥9499元,9折热销中;3、【3晚景区住宿+纯玩+豪华保姆车】北疆喀纳斯+伊犁拼团12天11晚多日游,价格标示为¥1098
1、责令改正,2、两项合计罚款:10万元(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