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惠爱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伍代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DA69PW8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大洪十二组(桃源大道中段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卫医罚﹝2026﹞27号
仙桃市惠爱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在2026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21日期间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伍*伟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4500元的行政处罚。
4500.00元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9-22
2
仙桃市监处罚〔2026〕689号
经查明,2026年4月初,一名陌生男子自称是某医药公司的业务员,来当事人诊所上门推销药品,当事人在此人手中购买了“元和正胃片”7盒,外包装上标注“元和?元和正胃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445;功能主治 降逆和胃,制酸止痛。用于胃痛,脘腹胀满,饮食积滞,食欲不振,胃胀反酸,消化不良。12片;【药品上市许可人】名称: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40309;【生产日期】2024年03月18日;【有效期至】2027年02月”等信息,购进价格为10元/盒,用现金支付货款70元。当事人没有留存此人的联系方式、医药公司的资质、药品相关证明文件及业务员的身份证明等文件,也没有留存进货票据。涉案元和正胃片的销售价格为20元一盒,还未销售出去,不能提供使用记录和收费凭证。2026年4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案7盒元和正胃片存放在当事人治疗室内,处于待使用状态。根据购物平台查询的同类商品价格,与当事人口述的销售价格基本一致,我局对当事人口述的元和正胃片的单价予以确认。上述元和正胃片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为140元,依法认定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购进2袋可孚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包装袋标注有“【生产许可证编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264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82660688;【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苏械注准20182660688;【企业信息】注册人/售后服务单位/生产企业名称:江苏省华星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类型:双腔带球囊;型号:乳胶型;规格:6.7mm(F20);生产批号:20230320;生产日期:20230320;失效日期:20260319”等信息,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资质证明、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和购进票据,也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导尿管的购进单价是5元一袋,2袋共计10元,涉案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没有使用过,不额外单独收费。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系统查询,涉案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为第二类医疗器械。2026年4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案2袋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放在当事人处置室置物柜的抽屉内,处于待使用状态,已超过标注的有效期。根据购物平台查询的同类商品价格,与当事人口述的进货价格基本一致,我局对当事人口述的导尿管的单价予以确认。涉案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货值金额按购进价格计算,为10元,依法认定无违法所得。2026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6〕03-848号)和《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当罚〔2026〕03-2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的元和正胃片7盒、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2袋;2.对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3.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两项罚款共计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