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添源电动车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03MA157WHW9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南一马路四、五纬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市监处罚〔2023〕125号
经查,该批次电动自行车是从天津市速可达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2台,一台用于抽样检测,另一台用于复检备样,共计销售7台,返厂家4台。按照当事人提供购销单据标明该批次电动车进价:590元/台(裸车)电瓶340元/块、充电器30元/个、运费45元/台,整车实际价格1005元/台,销价:1600元/台,货值金额19200元。违法所得4165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86条:“(较轻)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货值金额2万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9200元,属于较轻程度违法行为,应在这一档的裁量幅度内量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该批次电动自行车一台(备样);
2、没收违法所得4165元;
3、处该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9200元1倍罚款,罚款19200元;罚没款合计23365元。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1920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