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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维多财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CH7TC08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从江县洛香镇洛香加油站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4]9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4日从从江县洛香镇巧巧副食批发部购进好迪清凉舒爽沐浴露1瓶、好迪亮采营养沐浴露1瓶。好迪清凉舒爽沐浴露进价是18元/瓶,售价19元/瓶;好迪亮采营养沐浴露购进1瓶,进价是18元/瓶,售价19元/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沐浴露因当事人均未销售出去,所以本案无违法所得。 至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化妆品的进货清单、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但提供不了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说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货值金额计算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计算货值金额,本案货值金额为: 1瓶好迪清凉舒爽沐浴露×18元/瓶=18元; 1瓶好迪亮采营养沐浴露×18元/瓶=18元; 以上合计本案货值金额为36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5月6日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未依法定要求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情况。 证据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从市监强制〔2024〕44号)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三:2024年5月27日对当事人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进货渠道、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以及未依法定要求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现场检查图片,证明当事人在场陪同检查以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七: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证明当事人履行的进货检验记录不够完整。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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