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小晏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9MA2ARG3E4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万洋华府华府苑10幢203室-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9
(2026)浙1102民初34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王**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
2026-05-06
(2026)浙0213民初234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周**,宁波嘉旗机电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3
2026-04-23
(2026)浙1102民初244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田**
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叶**,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4
2026-03-19
(2026)浙1102民初10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崔**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5
2026-03-05
(2026)浙1102民初10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崔**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6
2026-03-05
(2026)浙0213民初12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陆**
奉化市人民法院
7
2025-12-15
(2025)浙04民终4223号
股东出资纠纷
胡**
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11-10
(2025)浙1102民初711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牟**,赵**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9
2025-10-31
(2025)浙02民终650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周*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5-09-25
(2025)浙0421民初6828号
股东出资纠纷
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胡**
嘉善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05
2024-03-05
(2024)粤1821民初4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泰顺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冈县某某综合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6933.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7-12
2024-07-12
(2024)浙0783执970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匠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5-16
2024-04-01
(2024)浙0783民初103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市易顺拉链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9971.3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3-19
2024-03-15
(2023)浙0421执1451号
租赁合同纠纷
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瞌睡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02-27
2023-06-30
(2023)浙0421民初1264号之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XXXX管理有限公司、浙江XXXX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4-04
2023-03-20
(2022)浙0329执1483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莲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29号
当事人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万洋众创城实施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柒万玖仟伍佰肆拾叁元肆角捌分(¥2,379,543.48);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陆万叁仟贰佰贰拾壹元叁角伍分(¥2,163,221.35)。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陆万叁仟贰佰贰拾壹元叁角伍分(¥2163221.35);2.处违法所得1.1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柒万玖仟伍佰肆拾叁元肆角捌分(¥2379543.48)。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佰伍拾肆万贰仟柒佰陆拾肆元捌角叁分(¥4542764.83)
2379543.48元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6-22
2
丽莲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09号
2024年11月20日,对由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丽水市莲都区某某众创城某某广场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同时鉴于该单位在检查后主动消除火灾隐患,积极整改,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的要求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丽水市莲都区某某众创城某某广场的营业,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及电子缴款单至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缴纳或通过扫描电子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泰顺万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30000.00元
丽水市莲都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