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丰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清锋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7DT80M1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珠藏镇华山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4
定作合同纠纷
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丰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2
2025-08-01
定作合同纠纷
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丰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3
2025-06-05
(2025)黔0524民初4055号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张**
贵州丰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5-03-12
(2025)黔0524民初1103号
排除妨害纠纷
贵州丰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张**,陈**
织金县人民法院
5
2024-10-30
(2024)黔0524民初655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姜**
贵州丰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5﹞50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50-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50-2号
1.未按作业规程作业。(1)未按《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11702-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每一循环进行施工瓦斯排放钻孔。(2)抽查视频,2025年6月23号11702-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帮锚支护距迎头约7米,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帮锚支护滞后迎头2m的要求:7月7日17点58分机载临时支护未接顶的情况下组织作业。(3)未按《11703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要求下出口采用DW28-250/100单体配合HDJA-1000/1200金属铰接梁铰接进行支护,现场检查时下出口处采用一根"型梁和一排铰接顶梁进行支护,不能实现交替迈步前进。(4)《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116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帮锚杆扭矩不小于100Nm,外露长度30-50mm,网片之间搭接为100mm;锚索外露长度150-200mm。抽查该进工作面两帮锚杆发现有2根帮锚杆扭矩小于100Nm,只有90N-m;有2根帮锚杆外露长度为0,小于30mm;有一根顶锚索外露长度为350mm,大于200mm。(5)《11702-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设计帮锚选用3根Ф20mmX1800mm的螺纹钢锚杆;(6)煤矿未按《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采掘接续计划与重大灾害治理规划(2025年度)》要求组织井下掘进工作面作业,也未及时调整采掘计划。如《2025年度进工作面作业计划》中无11702-2回风巷、副斜井延伸巷、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实际11702-2回风巷已掘进380m,副斜井延伸巷已掘进7.5m,回风斜井延伸巷已掘进7.8m;(7)117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揭露一条落差1.2m的正断层,未按照《117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施工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未采用直径为42~75mm的钻孔排放瓦斯;(8)《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一采区优化方案设计说明书》(2024年11月)中增加开采16号煤层。《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2021年11月编制)未根据开采煤层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修改设计;2.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迎头两帮均施工有2mx2.5m的钻场,巷道横向宽度8m且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
1.鉴于煤矿系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康书生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对总工程师曹国彬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50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8-02
2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5﹞1-028号
1.副斜井采用绞车提升,安设的跑车防护装置不符合《煤矿用跑车防护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43068-2023)规定,未实现监测(实时监测速度、位置、运行状态、故障状态的监测功能)、报警(超速、故障时,能声、光报警)、联控(故障时能实现提升机的电控联控)等功能;2.设置在11701回风巷入口处的660V动力馈电开关(设备型号:KJZ-400)2025年1月2日至11日、1月15日未按要求进行漏电保护跳闸试验;3.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11701回风巷入口处的照明及信号综保(设备型号:ZBZ-4)未定期检查维修,现场做低压漏电保护试验后显示试验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事件记录中均为2019年以前的数据;4.单轨吊司机严龙龙违反煤矿《单轨吊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作业,现场检查时,严龙龙停车加油离开座位时未拔掉机车钥匙;5.现场检查时,井下使用柴油机单轨吊车,司机未配备通信装置。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1.《煤矿用跑车防护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 43068-2023)4.3;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条第六项
1.副斜井采用绞车提升,安设的跑车防护装置不符合《煤矿用跑车防护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43068-2023)规定,未实现监测(实时监测速度、位置、运行状态、故障状态的监测功能)、报警(超速、故障时,能声、光报警)、联控(故障时能实现提升机的电控联控)等功能;2.设置在11701回风巷入口处的660V动力馈电开关(设备型号:KJZ-400)2025年1月2日至11日、1月15日未按要求进行漏电保护跳闸试验;3.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11701回风巷入口处的照明及信号综保(设备型号:ZBZ-4)未定期检查维修,现场做低压漏电保护试验后显示试验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事件记录中均为2019年以前的数据;4.单轨吊司机严龙龙违反煤矿《单轨吊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作业,现场检查时,严龙龙停车加油离开座位时未拔掉机车钥匙;5.现场检查时,井下使用柴油机单轨吊车,司机未配备通信装置。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1.《煤矿用跑车防护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 43068-2023)4.3;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条第六项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4.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5.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警告 。
16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2-18
3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4﹞1-095号
1.12305综采工作面布置在M23号自燃煤层中,使用JSG9型煤矿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监测气体成分(未采用人工采样方式),现场检查时,束管已断开脱落,不能连续自动监测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乙烯、乙炔等气体成分变化;2.在M17煤南翼联络巷段单轨吊车运输轨道遭受淋水,没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3.12305综采工作面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现场检查时采煤机正在检修,未打开截割部离合器;4.11701综采工作面运输巷中部和12305综采工作面回风巷排水点均为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均未按要求装设局部接地极;5.202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均未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进行1次检查;6.进风井口未装设防火铁门或者制定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7.M17煤南翼联络巷通信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挂在巷道同一侧;8.M17煤南翼轨道巷第58#密闭墙封闭不良好,存在漏风,未加强对密闭墙的维护和检修;9.井下消防材料库存储的消防材料和工具不符合煤矿《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缺少救生绳、伸缩梯、石棉毯、圆木、木板、手动水泵、水桶等;10.12305综采工作面回风巷侧往外10米~20米处部分电缆遭受淋水;11.11701综采工作面初采期间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11701综采工作面于2024年7月12日开始回采,至7月15日,已回采9.5m(上出口8m,下出口11m),造成在7月15日中班初次来压时,采空区瓦斯从上隅角瞬间涌出,引起11701综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两次超限报警,最大值达2.94%,最长时长3分56秒。
分别1.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5.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6.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7.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8.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9.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0.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1.处壹万伍仟元的罚款(¥15,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处贰拾伍万元的罚款(¥25,0000.00)
31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8-06
4
黔﹝织能﹞煤安罚﹝2024﹞88、﹝2024﹞88-1
1.控制风流风桥、风墙设施不可靠。11606回风巷运输联络巷与M17北翼回风巷交岔处设置风桥和风墙进行控制风流,风桥采用混凝土进行浇筑,浇筑厚度仅为15cm,采用空心砖砌筑风墙,墙体上部开裂,质量达不到要求;2.M17煤北翼轨道(反掘)掘进工作面使用耙装机出渣,耙装机未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钢丝绳拐弯段装岩时,未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钢丝绳与耙装机驱动滚筒连接处使用道钉进行固定,不牢靠,且钢丝绳断丝达1/3以上;3.M23煤为自燃煤层,现场检查时,监控维护工使用200ppm标准气样对12305综采工作面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标校,第一次标校时一氧化碳传感器显示最大值为342ppm,第二次显示最大值为249ppm,均超过误差允许范围;4.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维护及收发未由专职人员负责。现场检查时,井下班组长、区队长使用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自行管理,未由专职人员负责收发和维护;5.煤矿在12305回风巷施工顺层钻孔预抽下区段煤层瓦斯时,未定期测定钻孔的浓度、负压,上一次测定时间为2024年5月12日;未分单元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按措施效果检验单元分别监测或者检测管道瓦斯的浓度、负压、流量、温度、一氧化碳等,自动计量或者统计计算单元的瓦斯抽采量。
分别1.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3.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4.鉴于煤矿有3台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5.鉴于煤矿系普通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对总工程师曹国彬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7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7-12
5
黔﹝织能﹞煤安罚﹝2024﹞62、﹝2024﹞62-1
1.从业人员违章作业。(1)2024年5月6日21时7分M17煤北翼轨道巷(反掘)工作面掘进工作时,掘进工许光宝、毛明国在对工作面施工锚杆支护顶板期间,耙装机司机郑德勇操作耙渣机出矸,与《M17煤北翼轨道巷(反掘)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先支护、后出渣”规定不相符;(2)11701切眼掘进工作面支护的形式、材料规格不符合《11701切眼作业规程》规定的下帮网片距工作面不得超过1.6m,最大控顶距离不超过1.2m,现场检查时工作面使用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下帮网片距工作面3m未支护,空顶距为1.8m,未进行永久支护;2.12305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第22#液压支架未接顶,部分液压支架工作阻力仅为15MPa,小于该采面作业规程不小于24MPa的规定;3.现场检查时,12305综采面运输巷带式输送机一氧化碳传感器未使用空气样或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要求每隔15天进行进行一次调校;4.未每天使用光干涉式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现场检查时,“三对照”瓦斯检查管理牌填报T2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为0.1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测瓦斯浓度为0.15%,填报时间为2024年5月9日7时43分,经调取该时间节点T2甲烷传感器监控视频,该时间段T2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为0.00%;5.2024年5月9日现场检查时,矿长康书生携带编号为238227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入井,编号为238227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有效期限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4月16日;6.矿井防治水图件不齐全。(1)未绘制煤矿构造纲要图;(2)半年内未修订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最近一次修订时间为2023年6月。
分别1.鉴于煤矿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对生产副矿长杜宝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5.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4项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6.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的行政处罚。
97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6-09
6
黔﹝织能﹞煤安罚﹝2024﹞61、﹝2024﹞61-1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未组织从业人员学习《11703切眼掘进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2.11703切眼掘进工作面、117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带式输送机道逆向隔断装置不能正常使用;3.11703切眼掘进工作面剩余42m与11701运输巷贯通,且现11703切眼掘进工作面处于M16煤层留煤柱应力集中影响范围内掘进作业,未编制11703切眼掘进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4.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时,操作不规范。(1)11703切眼防突专项设计中明确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采取钻屑指标进行预测,布置3个孔深为10m孔径为φ42mm钻孔,其中第2#、3#钻孔与中孔夹角为19.5°分别控制巷道轮廓两帮3m范围,2024年4月25日,现场检查时防突工申时应未按防突专项设计要求进行布置钻孔,未确定3#钻孔与中孔夹角,不能保证钻孔控制巷道轮廓3m范围;(2)未每米记录钻屑量,现场检查时记录的钻屑量为0~1.5m段钻孔的钻屑量;(3)11703切眼防突专项设计中明确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采取钻屑指标进行预测,设计钻孔为+3°,煤层倾角由+3°变为-2°,未根据煤层变化情况设计预测钻孔的布置方式。
分别1.鉴于煤矿有王立林等33名(远超5人)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法行为案值大,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05项的规定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且存在11703切眼、11701运输巷两条巷道的逆向隔断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即存在两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款)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煤矿系防突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总工程师胡金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173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6-09
7
黔﹝织能﹞﹝2024﹞32、﹝2024﹞32-1、﹝2024﹞32-2
1.2024年3月14日20时10分117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2024年3月15日11时20分117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使用掘进机掘进,掘进机停止工作时,均未切断掘进机电源;2.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违章作业。煤矿编制的《11701回风巷综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规定临时支护为ZLJ-21型机载支护,支护工序为掘进机完成割装煤作业后,将机载支护升至巷道顶板,人员在临时支护下施工锚杆进行永久支护;2024年3月15日早班11时20分,117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机完成割煤作业后,未使用临时支护情况下,两名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永久支护。
1.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系煤矿普通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对矿长康书生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对安全副矿长曾杰芳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合并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对矿长康书生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对安全副矿长曾杰芳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51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4-09
8
2024-26
11701运输巷综掘机K21甲烷电闭锁开关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未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的行政处罚。
13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3-25
9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4﹞1-008号
1.井口检身房距主斜井井口仅5米,房内设有地面用的开关、插座及取暖设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M23煤瓦斯参数测定巷布置在M23煤层中,M23煤层煤矿认定为突出煤层。该掘进工作面反向风门调节窗的防逆流装置被铁丝挡住卡死,不能正常使用;3.11703运输巷采用锚杆、锚索支护,有4处地段顶板破碎、淋水,未加强支护;4.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117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11703运输巷两帮的锚杆扭矩不小于60N·m,现场检查时,靠近掘进迎头右帮的四颗锚杆螺母松动(徒手能拆卸)
分别1.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2.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3.对煤矿处肆万元罚款(¥40,000.00);4.对煤矿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
9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2-18
10
毕环﹝织﹞罚﹝2024﹞1号
2023年12月22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丰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属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检修污水处理系统,排水口水质感观呈褐色,排水口下方箐脚小溪水质呈褐色。经查,贵州丰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至22日期间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检修,检修期间未进行抽水作业,检修结束后,因近期凝冻天气,污泥管道在抽排过程中破损,导致部分呈褐色的污泥水未及时采取隔离应急等措施,污泥水直接从污水处理站排水口排入箐脚小溪。
罚款3.3万元整。
33000.00元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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