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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精丽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克明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1322MACDME2449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博罗县龙华镇柳村村龙城大道龙城南四路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博)应急罚﹝2023﹞执法-32号
2023 年 5 月 14 日,我局工贸股执法人员到惠州市精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 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8 栋 3 楼喷漆车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防爆照明灯管线不 防爆;8 栋 3 楼危险化学品暂存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8 栋 3 楼调漆房未设置可燃气体 报警装置,电子秤不防爆,电风扇管线不防爆,经局领导批准,对惠州市精丽科技有限公司的 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惠州市精丽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行为属实。
为不符合《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3009-2007》第 5.1“选型原则,防爆电气 设备的选型原则:b)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和 组别选型。”、第 5.2.1“根据区域类别选型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根据区域类别选型应符合 表 3 要求。”、第 6.1.2.1.8“电气设备的电缆和导管连接应符合有关防爆型式的要求、《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 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 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 报警装置 ”等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 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参考《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 18 的 严重违法程度、情节及处罚裁量标准“有 3 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4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40000.00元
博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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