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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平之顺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小平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1MAD9K6FC8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瑞金大道东侧“中国赣闽商贸物流园”36#楼-106铺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5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在安徽徽百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购进200盒“美如清左旋肉碱运动饮料运动营养食品 控制能量类促进能量消耗(橙子味)”,规格:100ml(10mlx10袋)/盒),生产日期:2025-10-14,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经抽样检验,维生素B1项目不符合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购进单价3.5元/盒,购进后以9.9元进行销售,违法货值1980元,违法所得1280元。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在安徽徽百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购进100盒钙铁锌直饮包(乳酸菌草莓味),300m(10mlx30袋)/罐),生产日期:2025-10-19,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经抽样检测,铁项目不符合GB241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购进价格12.5元/盒,购进后以19.9元进行销售,违法货值1990元。以上商品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740元。 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购进票据、出厂检测报告及供货商相关资质,能够证明当事人不知道采购上述批次的食品是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1日在太和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商标持有人:王赛龙)手上购进200盒“钙铁锌液体饮(草莓味),规格:120ml(10mlx12支)/盒),生产日期:2025-04-25,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抽样检验,钙项目不符合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铁、锌项目不符合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单价4元/盒,购进后在天猫平台以15元/盒进行销售,共销售30盒,剩下170盒已退回厂家。违法货值3000元。违法所得330元,当事人提货供货商资质及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提供同购进批次的进货票据及出厂检测报告。
当事人销售美如清左旋肉碱运动饮料运动营养食品、钙铁锌直饮包(乳酸菌草莓味)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 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议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如下:1、立即停止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商品或食品的行为;2、建立相关进销货台账。 当事人销售钙铁锌液体饮(草莓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罚没款合计5330元)。
5000.00元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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