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品名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辉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10105MA1KDDMW5N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街道番禺路1号裙房A2室-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0
(2024)沪0105民初235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韩**
上海市长宁区品名烟酒店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长处〔2024〕052024000629号
经查,当事人以“名烟酒世家”为字号在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1号裙房A2室-1经营场所从事烟酒零售活动。自2024年1月起,当事人从个人处采购以下白酒并在店内对外销售:
以人民币500-600元/瓶的价格购进标有“五粮液”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387830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商标专用期限为201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的白酒7瓶,统一以人民币1199元/瓶的价格在店内对外销售,其中4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796元。
以人民币200元/瓶的价格购进标有“剑南春”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04716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商标专用期限为1997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的白酒6瓶,统一以人民币468元/瓶的价格在店内对外销售,其中4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辨认,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872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6668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停止经营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罚款0.666800万元,没收侵权商品,销毁侵权商品,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6668.00元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