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天龙小百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齐明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02MA0NJHJ5X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正阳街道正阳办巴尔虎西路非中心小区2-0-10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07
2018-12-28
(2018)内07民初8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拉尔区天龙小百经营部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靠山市监处罚〔2025〕19号
经查明,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海拉尔区天龙小白经营部经营区域内售货架中摆放了4袋半亩花田去屑止痒洗发水、净含量:8g.、20280605013MSG,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称240袋半亩花田去屑止痒洗发水为2025年10月20日从供货商哈尔滨聚绣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半亩花田正装产品所赠送的赠品,销售价格为0.5元/袋,货值为120.00元。
当事人使用的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已责令改正,应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00.00元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