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青龙老豆水果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豆志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4MA6Q2PU95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青龙镇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华处罚〔2026〕71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在华宁县青龙镇农贸市场内摊点从事水果销售。因未充分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导致于2026年5月31日从玉溪彩虹桥水果市场以15-16元/Kg的价格购进了1箱(10-11Kg/箱)不合格荔枝,后以18-20元/Kg价格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单据,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难以查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固定门面在集贸市场内摆摊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食品摊贩经营者,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因未充分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致使经营的荔枝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实测值超标准指标,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之规定。属《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所指行为。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和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894条从轻处罚裁量标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荔枝)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元
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