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横州镇吉喜机电维修部(微型企业)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吉喜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7061740870L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横县横州镇环城西路04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5〕27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23日从一位送货上门的商贩手中购进3台割草机,其将外包装丢弃后,放在其位于横县横州镇环城西路042号的门店销售。上述3台割草机的的标签标识及购销明细如下:
1.黑色割草机1台,机身刻铸“ HJ250319189”字样信息,机身粘贴有“ 35”标识,机身粘贴的标签标注:“HONDA CNFD G1 0D37 41904”等信息;
2.红色割草机1台,机身刻铸“HS240220022B”字样信息,机身粘贴有“ 35”标识,机身粘贴的标签标注:“HONDA CNFD G1 0D37 41904”等信息;
3.红色割草机1台,机身刻铸“HS2503130101A”字样信息,机身粘贴有“ 35”标识,机身粘贴的标签标注:“HONDA CNFD G2 0D54 16 0001”等信息。
至2025年4月16日案发时止,上述3台割草机购进价均为300元/台,售价均为360元/台,货值金额共1080元(360×3台=1080元),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于1982年4月30日注册第15686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该商标经3次续展注册有效期至 2032年4月29日;其于2012年7月28日注册第5958568号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非陆地车辆发动机;非陆地车辆用引擎;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外侧引擎;灌木铲除机;除草机;割草机; 切草机;运输机(机器);鼓风机;机床;非陆地车辆用机器挂钩;非陆地车辆用联动机件;非手工操作的农业用具;内燃机燃料箱;内燃机用气缸;内燃机用排气消声器;内燃机用空气滤清器;内燃机点火装置;内燃机起动器;水泵(机器);泵(机器、发电机或马达部件);喷雾器(机器);内燃机的旋转控制器(内燃机部件);电动草木修剪机(截止),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 2032年7月27日。涉案的3台割草机机身均粘贴有“ ”和“”标识,机身粘贴的标签均标注了:“HONDA”字样,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注册的第156862号商标“”和第5958568号商标“”一致。
再查明,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独资公司,该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委托广州洁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制止侵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厂名、厂址和产地,针对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之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有关侵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拥有的知识产权行为。
2025年4月16日,经广州洁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认定涉案的3台割草机是侵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同日,经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认定:当事人销售的3台标有“HONDA”标识的割草机机身缸体位置缺少“HONDA GX35”铸件标识,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产品特征不符,确认为侵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中国合法注册商标“HONDA”(商标注册号:156862)专用权的商品。
还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其销售的涉案3台割草机的原外包装、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购进票据。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 ”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3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割草机;
处罚款一千五百元(¥1500.00)。上缴国库。
15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