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浩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兴业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200MA746THT0W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和诚西路1779-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3
2022-07-08
(2022)甘0271民初2140号
运输合同纠纷
张**、甘肃鑫浩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城罚决字﹝2025﹞34号
2025年8月6日下午17时30分,嘉峪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机场路附近流动巡查时发现,甘肃鑫浩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雇佣司机王钦德驾驶甘G18823黄色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从嘉峪关市兰新东路公路段前非机动车道第四标段给水供热改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装载了一车建筑垃圾(渣土)大约10M3,沿兰新东路、机场路行驶至甘肃宏耀建安工程公司(机场北路4062号)后院,将建筑垃圾(渣土)倾倒至甘肃宏耀建安工程公司院内,车辆行驶至甘肃宏耀建安工程公司门口处,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被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甘肃鑫浩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之规定,对甘肃鑫浩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整罚款。甘肃鑫浩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5000.00元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
2025-09-15
2
嘉城罚决字﹝2025﹞20号
2025年7月25日下午19时20分嘉峪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嘉峪关市南市区(404砂厂)附近流动巡查时发现,甘肃鑫浩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雇佣司机乔克文驾驶甘B09223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从嘉峪关市特殊教育小学操场内清运操场翻修施工现场产生的混凝土块,装载了一车建筑垃圾(渣土)大约16M3,运往嘉峪关市南市区(404砂厂)附近,途径安远沟3组便道行驶至方特欢乐世界一期门口,因未申请核准建筑垃圾准运证被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甘肃鑫浩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之规定,对甘肃鑫浩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整罚款。甘肃鑫浩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5000.00元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