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鸿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帅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5MA0KH4F129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31号华德中心广场A座1807-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处罚﹝2024﹞0037号
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山西鸿知公考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2024国考上岸】申论就靠它了!”的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老吴公考学员喜报老吴公考学员半个月笔试第一申论提高29分”等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吴帅民进行询问调查。本局于2023年12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一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4年2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2023年9月,当事人委托太原鑫双翼快印有限公司制作了标题为“【2024国考上岸】申论就靠它了!”的教育培训广告,并利用山西鸿知公考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上述广告中含有“老吴公考学员喜报吉林省考申论79分老师,我进面试了非常感谢您,能让我的申论有如此的进步我感觉老吴申论和面试都是yyds我会继续跟着您学面试”“老吴公考学员喜报这次山西省考,我申论考了76分非常感谢您和红民老师的悉心教授我申论原来从来没及格过这次凭借申论,我考了岗位第一,总分考了139.4”“老吴公考学员喜报老吴公考学员半个月笔试第一申论提高29分”等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向太原鑫双翼快印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5000元。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在接到执法人员通知后删除上述广告。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5
2
并市监处﹝2024﹞3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9月,当事人委托太原鑫双翼快印有限公司制作了标题为“【2024国考上岸】申论就靠它了!”的教育培训广告,并利用山西鸿知公考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上述广告中含有“老吴公考学员喜报吉林省考申论79分老师,我进面试了非常感谢您,能让我的申论有如此的进步我感觉老吴申论和面试都是yyds我会继续跟着您学面试”“老吴公考学员喜报这次山西省考,我申论考了76分非常感谢您和红民老师的悉心教授我申论原来从来没及格过这次凭借申论,我考了岗位第一,总分考了139.4”“老吴公考学员喜报老吴公考学员半个月笔试第一申论提高29分”等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向太原鑫双翼快印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5000元。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在接到执法人员通知后删除上述广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以及对法定代表人吴帅民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了上述教育培训广告的事实;3.经当事人确认的广告信息截图,证明了当事人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的事实;4.当事人情况说明中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广告费用5000元的事实。2024年3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市监罚告〔2024〕00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1.0万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