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骄偌日用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雪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7MAA7KKAQ1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南路43号万鼎广场1号楼七层7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西市监处罚〔2025〕447号
(一)当事人是本案涉案主体,已取得化妆品经营资质。
(二)当事人购进2袋涉案MAFFICK山茶花净柔洁颜油(净含量:2ml×30支),拆分后以“MAFFICK 茶花净柔洁颜油卸妆水2ml/瓶”名称在美团平台进行销售,并在美团平台上传了涉案产品外包装图片。涉案产品拆分后有独立包装,没有标签。
(三)当事人购进5盒涉案MAZO 茄子清透净肤沁润面膜(净含量:7.5g×10个)以“MAZO 茄子泥膜补水保湿深层清洁小布丁涂抹式睡眠面膜 7.5g/个 (7.5g/个)”的名称在美团平台进行销售,并在美团平台上传了涉案产品外包装图片。拆分后有独立包装,标注有产品名称、限期使用日期、净含量信息,未标注有生产企业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使用方法信息。
(四)当事人购进30包涉案D&18神经酰胺保湿修护精华液(净含量:2ml/包)以“D&18神经酰胺保湿修护精华液 (2ml/*1份)”的名称在美团平台进行销售。涉案产品拆分后有独立包装,标注有产品名称、限期使用日期、净含量信息,未标注有生产企业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使用方法信息。
(五)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共销售28支涉案MAFFICK山茶花净柔洁颜油(净含量:2ml/支),销售单价为1.5元/支,货值金额为42元,违法所得为42元;销售2个涉案MAZO 茄子清透净肤沁润面膜(净含量:7.5g/个),销售价格为5.8元/2个,货值金额为5.8元,违法所得为5.8元;销售2包D&18神经酰胺保湿修护精华液(净含量:2ml/包),销售价格为5元/包,货值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为10元。综上,本案涉案货值共计57.8(42+5.8+10)元,违法所得共计57.8元。
(六)上述涉案产品大包装均标示产品名称、备案人/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方法等信息。
(七)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涉案产品。
1.没收违法所得57.8元;
2.罚款57.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5.6元,全额上缴国库。
57.80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2
桂南西市监处罚〔2024〕86号
经查实:
(一)当事人是本案涉案主体,已取得化妆品经营资质。
(二)当事人购进7盒涉案产品,共计销售2盒,剩余部分自用、部分赠送。案发后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三)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为普通化妆品,产品背面粘贴有中文标签,标示有“魅可炫闪绒光修容饼19、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1001148、原产国:意大利、净含量1.5g、经销商: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内容,未标示使用期限。涉案产品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但未查验、保存检验合格证明,未制作进货查验记录。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0 元;
3.罚款8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870元,全额上缴国库。
800.00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