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香樟园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8MADKNG8Y7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新华镇香樟苑小区八幢一单元1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5〕8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在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新华镇香樟苑小区八幢一单元104号门面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后,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等经营服务。2025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配合下,现场随机抽取剥皮榴莲一盒(标签标识为:品名:剥皮榴莲,单价为:40.00元/kg,重量:0.540kg(540g),总价:21.60元,包装日期:2025年7月16日,保质期:3天,商品条形码:2200698021600),用检验合格的电子计价秤对塑料包装盒和盒内的剥皮榴莲进行称重,称重数据为:完整包装盒及剥皮榴莲的总重量为540g,空包装盒重量为18g,剥皮榴莲实际重量为522g。上述剥皮榴莲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的差值为18g(计算方式:540g-522g=18g)。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食品品种、价格档次: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30元/kg,但不高于100元/kg的食品;称重范围(m):m≤1kg;负偏差:2g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剥皮榴莲实际重量值与贸易结算重量值的偏差已超过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局依法具有管辖权。经核实,上述销售的榴莲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从广西南宁福满地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30件,购进价格每件570元,支付总货款17100元。购进后的榴莲分别以不剥皮和剥皮两种方式进行销售,不剥皮的销售价格为每市斤21-23元,剥皮净果肉的销售价格为每市斤30-40元。因每天购进榴莲的批次和价格不同,并且榴莲的销售方式和销售价格也不同,因此无法计算剥皮榴莲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承办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处罚如下:
处罚款壹仟元(¥1000.00)。
10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2
富烟处﹝2025﹞第8号
2025年04月22日09时30分,根据线报,富宁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富宁县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的富宁县新华镇香樟苑小区八幢一单元104号富宁香樟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谢宇)“香樟园生活超市”富宁店进行检查时,当场在该商店内卷烟专柜下及卷烟背柜上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共计28个品牌196条,其中:云烟(软大重九)84MM9条、玉溪(硬和谐)84MM16条、芙蓉王(硬)84MM19条、芙蓉王(蓝)84MM17条、黄金叶(商鼎)92MM8条、玉溪(软尚善)84MM6条、长城(醇雅薄荷)92MM2条、红塔山(硬传奇)84MM2条、黄金叶(乐途)84MM8条、云烟(小熊猫家园)88MM8条、芙蓉王(硬中支)88MM10条、玉溪(软)84MM25条、天子(中支)88MM1条、泰山(望岳)84MM1条、玉溪(高配版)84MM12条、娇子(五粮醇香)84MM6条、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84MM7条、金圣(青瓷)84MM6条、真龙(致青春)84MM4条、真龙(三月三)84MM1条、玉溪(鑫中支)88MM4条、云烟(硬云龙)84MM11条、紫气东来(吉祥天下)84MM3条、双喜(百年经典)84MM1条、黄山(新制皖烟)84MM1条、娇子(宽窄好运)84MM4条、云烟(软珍品)84MM1条、贵烟(跨越)92MM3条。因当事人富宁香樟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谢宇)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进货证明,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案件调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报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全部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富宁香樟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谢宇)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32628210055,登记经营场所为:富宁县新华镇香樟苑小区八幢一单元104号,经营者为:谢宇。涉案卷烟共计28个品种196条为当事人富宁香樟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谢宇)所有,查获的涉案卷烟识别码为毁码富宁香樟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谢宇)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不一致,当事人富宁香樟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谢宇)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来源证明。至案发被查获时,当事人富宁香樟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谢宇)无违法所得。上述涉案卷烟经抽样并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富宁香樟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谢宇)无法提供涉案卷烟进货总额证明,经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价格认定,涉案卷烟价格总额为伍万陆仟零伍拾元整(¥56050.00元)。鉴于该案涉案金额已超出我局处理权限,已达到移送公安追刑标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05月08日富宁县烟草专卖局将该案件移送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公安局受理该案并依法调查,2025年05月12日富宁县公安局出具编号为富公(经)不立字[2025]1号《不以立案通知书》退回我局处理。
当事人富宁香樟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谢宇)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富宁香樟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谢宇)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6050.00元9%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伍仟零肆拾肆元伍角整(¥5044.50元)。待当事人富宁香樟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谢宇)履行完法定程序后发还涉案卷烟共计28个品种196条(其中:送检损耗5.6条按照市场批发价进行补偿)。
5044.50元
云南省富宁县烟草专卖局
2025-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