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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腾飞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艳军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781957488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山区恒安路366号火星空间17楼02区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感市监处罚〔2025〕175号
经查,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鉴于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能现场提供供应商蔬菜配送协议、供应商资质、采购单据、食品原料(山药)快检报告。当事人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反映其进货来源,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原料(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造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抽检的食品原料(山药)除抽样检测使用以外,剩余的已全部使用完,没有可没收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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