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鸿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玉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721L73252113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民主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前市监处罚【2024】1005001号
经询问及现场指认举报人提供其相关照片、视频、消费凭证,当事人2024年3月2日销售过一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的今麦郎牌一袋半西红柿鸡蛋打卤面,该产品保质期6个月,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该产品购进价2.08元/袋,销售价2.5元/袋,该产品保质期内2024年2月16日之前共销售11袋,超过保质期销售1袋,2024年3月4日自行下架返货12袋。
查看该店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该店台账记录完好,索证索票齐全;该店涉嫌销售超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鸿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因为该店能够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承认错误的态度较好,对社会造成危害较小,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十条措施》第十条。经重大案件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鸿运超市减轻处罚,处以罚款五佰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二元五角。
500.00元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