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通和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龙江 | 注册资本:0.0004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1MA1AY9E82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呼玛县呼玛镇二轻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罚[2024]13号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9日于呼玛县新特惠超市购进的以上三种食品。达人迈苦荞精酿啤酒购进10瓶,进货价格12元/瓶,售价15元/瓶。定西宽粉购进5袋,进货价格4元/袋,售价6元/袋。马铃薯鲜粉购进8袋,进货价格4元/袋,售价6元/袋。货值金额228元。至案发以上食品均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有2024年01月17日有执法人员对呼玛县通和商行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达人迈苦荞精酿啤酒、定西宽粉以及马铃薯鲜粉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二、有执法人员2024年01月17日,对呼玛县通和商行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达人迈苦荞精酿啤酒、定西宽粉以及马铃薯鲜粉没有明码标价的起始过程、基本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有2024年01月1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二张,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和当事人经营的达人迈苦荞精酿啤酒、定西宽粉以及马铃薯鲜粉没有明码标价的事实。
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