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方县万家缘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昌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DUNY02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小屯乡市院村市院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134号
现查明:大方县万家缘生活超市注册于2017年03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20521MA6DUNY02U,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郑昌秀,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为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小屯乡市院村市院街,经营范围为办公用品、文具用品、电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 经营者(委托人): 郑昌秀,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22422198506161021 , 出生日期:1985年06月16日,家庭住址:贵州省大方县小屯乡华石村梨树组。 受委托人:陈义 ,性别:男,民族:汉,文化程度:中专,身份证号:522422198008123815 , 出生日期:1980年08月12日,家庭住址:贵州省大方县小屯乡华石村梨树组。 2023年5月12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大方县万家缘生活超市检查时,在该超市的经营场所的收银台左侧红牛饮料产品上发现一台通电状态的电子秤,该台电子秤的右侧面张贴有铭牌,铭牌上有“ACS-30电子秤 最大秤量:30kg 检定分度数:3000 工作温度:-10-40℃ 最小秤量:200g 检定分度值:10g 出厂编号:54998 最大皮重:15kg 实际分度值:10g 制造日期:2019年10月 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等字样,正前方张贴有“强制检定合格证”,该合格证上有“器号:54998 检定日期:2021年10月26日 有效期:2022年10月25日”字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子秤的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等印证资。 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规定,查询到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上述电子秤是当事人2021年在网上购买的,购买价格为300元,未开有票据,一买来就开始使用的,一直用到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12日到该超市进行检查时,用于称量散装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6日将该电子秤向我单位申请检定过,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5日,由于当事人没有注意到其检定有效期,所以没有将该电子秤及时申请检定,现当事人已于2023年5月22日将该电子秤送我单位检定。 本案尚不够移送涉嫌犯罪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0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上述电子秤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05月12日,拍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经营及在当事人处发现上述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电子秤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05月25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05月25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提供的当事人郑昌秀及陈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郑昌秀及陈义真实身份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05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秤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
罚款0.03万元#
3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