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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艾宁宁百货零售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艾宁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1225MA74TBT22C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六巷乡下巷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和烟处﹝2024﹞第49号
2024年8月19日10时30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张向东、杨小牛在西和县六巷乡下巷村进行市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艾宁宁的店铺内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其店铺进行检查,当事人艾宁宁在案发现场,且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1225102116,在店铺内柜台下面查获用于销售的违法卷烟94MM兰州(小青支)1条、88MM兰州(黑中支)2条、89MM娇子(宽窄平安中支)2条、84MM中华(软)1条、84MM兰州(硬珍品)1条、84MM兰州(硬精品)1条;共计6个品牌8条卷烟整,案值2610.00元。案发现场经逐条查看卷烟打码与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无挤压、水湿、霉变等现象。因当事人艾宁宁无法提供能够证明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手续及证明,其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当着当事人艾宁宁的面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西烟存通字[2024]第49号),并现场对其做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当事人艾宁宁表示对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无异议,核实相关文书后签字确认,整个执法过程中未损坏任何财物,挪动过的物品也均已复位,执法检查于2024年8月19日11时10分结束,执法人员全部离开案发现场。经调查,当事人艾宁宁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没有购进该批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合法票据和相关证明,且卷烟打码与当事人许可证号不相符,当事人艾宁宁的违法事实,有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采集、固定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艾宁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甘肃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作出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艾宁宁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610.00元8%的罚款,计208.80元。
208.80元
西和县烟草专卖局
2024-08-27
2
2024年度西和第49号
2024年8月19日10时30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张向东、杨小牛在西和县六巷乡下巷村进行市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艾宁宁的店铺内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其店铺进行检查,当事人艾宁宁在案发现场,且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1225102116,在店铺内柜台下面查获用于销售的违法卷烟94MM兰州(小青支)1条、88MM兰州(黑中支)2条、89MM娇子(宽窄平安中支)2条、84MM中华(软)1条、84MM兰州(硬珍品)1条、84MM兰州(硬精品)1条;共计6个品牌8条卷烟整,案值2610.00元。案发现场经逐条查看卷烟打码与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无挤压、水湿、霉变等现象。因当事人艾宁宁无法提供能够证明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手续及证明,其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当着当事人艾宁宁的面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西烟存通字[2024]第49号),并现场对其做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当事人艾宁宁表示对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无异议,核实相关文书后签字确认,整个执法过程中未损坏任何财物,挪动过的物品也均已复位,执法检查于2024年8月19日11时10分结束,执法人员全部离开案发现场。经调查,当事人艾宁宁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没有购进该批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合法票据和相关证明,且卷烟打码与当事人许可证号不相符。
对当事人艾宁宁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610.00元8%的罚款,计208.80元。
208.80元
西和县烟草专卖局
2024-08-27
3
西和烟处﹝2024﹞第35号
2024年5月10日11时3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张向东(28120652003)、杨小牛(28120652009)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六巷乡下巷村的2022年新办户艾宁宁进行检查,许可证号为621225102116,在检查中发现艾宁宁店铺没有摆放卷烟,经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艾宁宁,艾宁宁赶往现场后表示因原址销量不好,于是搬到六巷乡下巷村路边进行经营,同时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张向东(28120652003)、杨小牛(28120652009)当场对当事人艾宁宁做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当事人艾宁宁对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地址经营的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艾宁宁的行为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地址进行经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拍照、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整个检查过程中未损坏任何财物,挪动过的物品也均已复位,被检查人艾宁宁并未提出陈述与申辩,检查于2024年5月10日12时00分结束。
当事人艾宁宁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四款,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当事人艾宁宁责令停货60天。
0.00元
西和县烟草专卖局
2024-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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