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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小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4595165890X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办事处红亮村四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5-16
2016-05-16
(2016)渝0101行审112号
行政执行
开县临江镇马鞍山红砖厂与开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行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6-05-16
2016-05-16
(2016)渝0101行审112号
行政执行
开县双福页岩砖厂与开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行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州)应急罚﹝2024﹞1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企业积极主动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拟对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企业积极主动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拟对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0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