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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银湖氧气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赛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6674388857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03
2025-03-07
(2025)内0626民初6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审旗银湖氧气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庞*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52602.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4-03
2025-03-07
(2025)内0626民初6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审旗银湖氧气生产有限责任公司、薛**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115866.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04-03
2025-03-06
(2025)内0626民初5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审旗银湖氧气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迈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19454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5﹞62号
当事人在未取得焊接绝热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应客户需求在公司厂区内前后共充装了15瓶195L焊接绝热气瓶液氧,并由集团内部给鄂尔多斯市云宽气体进行了调用。该焊接绝热气瓶液氧口议价500元/罐。关于货值和违法所得的认定,因没有具体销售和成本核算凭据,以当事人在2025年6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中供认的数量、金额计算。截止目前,虽未收到货款但构成违法事实,故货值计算为7500元;因没有具体成本核算凭据,故违法所得按照全部销售收入计算为7500元。当事人的充装使用的焊接绝热气瓶均为其注资方包头市富华氧气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调用,非自有,故无法没收上述气瓶。从当事人2024年年底及2025年1-5月应税报表和民事调解书反映,当事人经营状况不良。
当事人在未取得焊接绝热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充装该种类气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的规定,已构成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焊接绝热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予以处罚。
100000.00元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审旗知识产权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