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和舟物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望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23MA49C5QP1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云梦县城关镇安平路特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梦市监处罚〔2026〕63号
当事人负责云梦县城关镇御景旷世小区西区1至9栋、11栋、13栋,东区21栋、22栋的物业服务并收取居民水费,宏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其余楼栋的物业服务并收取居民水费(已另案调查处置)。因当事人与宏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宏云物管公司管理的楼栋居民用水量不论多少,宏云物管公司每月向当事人缴纳5000元,水费包干。由此导致当事人向云梦县波澜自来水公司缴纳的水费不能真实准确的表示为当事人管理的楼栋真实用水量。
当事人在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以3元/吨的价格收取小区居民转供水费,同期向云梦县波澜自来水公司以2.75元/吨的价格缴纳自来水费。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和舟物业御景旷世2023-2025.3年度水费退费统计表》计算,当事人在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多收取消费者水费共计21558元。截止2026年3月26日,当事人已退还多收的价款21293元,余265元未退还。违法所得2155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县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退还的价款265元;2、罚款违法所得21558元0.3倍,即罚款6467.4元。两项共计罚没6732.4元,收归国库。
6467.40元
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