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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井区优选联华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贤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303MAACEDMAXN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盐马路116号四西城国际财富中心地下室-1-34、35铺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自贡市监处罚〔2025〕37号
贡井区优选联华超市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贡井区优选联华超市经营已废止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执行已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因违法所得为0.0254元,金额较小,不予没收。依据《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n1.处以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n2.没收1个“宜系双色Y型拉刨”、8个“宜系2号叉匙”2个“雪亮小汤勺”。
500.00元
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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