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雁村鱼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定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6MA298RFX1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南雁镇吴山风情小镇1幢12-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南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41号
2024年06月05日09时23分,当事人在平阳县南雁镇吴山风情小镇1幢12-14号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在易腐垃圾桶内投放可回收物垃圾(塑料瓶)。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图》,并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06月05日10时30分前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垃圾桶,06月05日14时23分经复查,当事人未整改。06月06日10时02分再次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2024年06月07日,当事人来队谈话接受调查,承认其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平阳县南雁镇人民政府
2024-06-18
2
平南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84号
2023年09月07日09时00分,当事人平阳县雁村鱼庄在平阳县南雁镇吴山风情小镇1幢12-14号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在可回收物垃圾桶投放其他垃圾(包装袋、餐巾纸)。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图》,并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9月07日10时00分前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垃圾桶,经复查,当事人未整改。09月08日10时30分再次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2023年09月11日,当事人来队谈话接受调查,承认其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平阳县南雁镇人民政府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