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经开区因斯美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行滔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300MA4R2M3J4T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湘潭经开区和平街道石码村新屋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潭市监罚﹝2023﹞71号
当事人在其门店招牌、店内背景墙、价目表及单据中使用了“”、“”、等英文字样的标志,已经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了商标性使用;上述含有“INSSTYLE”英文字样的标志与北京音斯戴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INSTYLE”注册商标相比,两者仅相差一个字母“S”,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而言,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另外,当事人提供的服务与本案涉及的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一致,均为理发服务,当事人使用的“INSSTYLE”标志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下编之商标审查审理编之第五章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审理“5.3.2 商标外文,数字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之规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标志与北京音斯戴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构成了商标近似。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5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
3
2023-07-13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
4
2022-07-14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
5
2021-07-15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
6
2021-01-08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