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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新民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永寿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90594168758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川渝电商产业园对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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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开市监处罚﹝2025﹞07号
经查:1.当事人证照齐全,具备调味品(酱油)生产经营资质。2.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新民酱油)的行为属实。3.涉案批次食品共生产了14件(12瓶/件),销售了1件,销售价144元/件,作为中秋节礼包发放给厂职工13件,涉案货值2016元。4.当事人开展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召回数量为0,违法所得144元。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安顺市新民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投资人熊永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伍小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检验报告》(No:食安2024-10-2260)复印件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开市监食检告[2024]34号)1份;《现场笔录》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24F50374、检验类别:复检);《送达回证》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新民酱油)的行为,同时,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当事人提供的《原辅材料使用记录(投料记录)》复印件1份、《酱油制曲记录》、《酱油压榨勾兑记录表》、《酱油过滤及灭菌记录》、《成品记录表》、《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1.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新民酱油)的行为属实。2.涉案批次食品共生产了14件(12瓶/件)。3. 当事人属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在2024年8月8日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被立案查处过。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订货单》、订购方《营业执照》、《2024年中秋员工礼品发放表》各1份;《安顺市新民食品厂产品召回通知》、《召回记录》复印件各2份;《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和整改报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HJC24WT00524)、《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1.涉案批次食品销售给“安顺开发区严琼刚食品经营部”1件,销售价144元/件,作为礼品发放给厂职工13件,涉案货值2016元。2.当事人开展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召回数量为0,违法所得144元。3.当事人对不合格情况进行了整改,同时,向本局作二次违法情况说明。 证据五:《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对案件来源进行登记并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0元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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