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可飞 | 注册资本:5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7551901641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1层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9
(2025)豫0305民初76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洛阳开大水务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3
(2025)豫0191民初103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绿城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1-09
(2024)豫1003民初9309号
劳务合同纠纷
赵**
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4
2025-01-08
(2024)豫0702民初1103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司**
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5
2024-12-26
(2024)豫0104民初17479号
承揽合同纠纷
郑州永铸护栏有限公司
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6
2024-12-24
(2024)豫0104民初167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卫辉市金光商砼有限公司
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7
2024-12-24
(2024)豫0104民初17479号
承揽合同纠纷
郑州永铸护栏有限公司
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8
2024-12-20
(2024)豫0108民初119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邦德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9
2024-12-12
(2024)豫0185民初8537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登封市人民法院
10
2024-12-11
(2024)豫0108民初10394号
劳务合同纠纷
高**
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14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河南中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嘉和建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密市人民法院
2
2020-09-0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建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3
2019-09-17
(2019)豫01民终15452号
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
熊**
裁判文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8-29
(2019)豫01民终15449号
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熊**
裁判文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8-22
(2019)豫01民终1545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熊**
裁判文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3-12
(2018)豫0104民初5412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杜**
熊**
裁判文书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7
2019-03-12
(2018)豫0104民初5414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丁**
熊**
裁判文书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8
2019-03-12
(2018)豫0104民初5419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熊**
裁判文书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9
2019-03-12
(2018)豫0104民初5413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熊**
裁判文书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10
2018-11-22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李**
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熊**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5
2025-03-11
(2025)豫0104民初971号
劳务合同纠纷
郭某;河南正阳某有限公司;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白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987.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7-09
2024-04-27
(2023)豫0181执4136号之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邦德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5-31
2024-04-29
(2024)豫0191民初728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申**与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5-31
2024-02-29
(2024)豫0191民初36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北新防水(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9-01
2023-08-22
(2023)鄂0114执2682号
其他案由
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12242.00元
执行案件
6
2023-09-01
2023-08-25
(2023)鄂0114执2705号
其他案由
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5050.00元
执行案件
7
2023-09-01
2023-08-25
(2023)鄂0114执2702号
行政非诉执行
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49105.00元
执行案件
8
2023-06-25
2023-03-21
(2023)鄂0114执880号
其他案由
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9050.00元
执行案件
9
2023-06-25
2023-03-20
(2023)鄂0114执877号
其他案由
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380525.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3-06-08
2022-12-26
(2021)京0115民初2594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苏**与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6152.9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巩城综罚决字〔2025〕第0061号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巩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12-18
2
巩城综罚决字﹝2025﹞第0060号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巩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12-18
3
登人社劳监罚字﹝2025﹞第014号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圆(19000元)
19000.00元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0-17
4
二七人社监察罚决字﹝2025﹞第0220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9000.00元
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9-25
5
洛涧城执(罚)决字﹝2025﹞第6-04号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5000元
5000.00元
洛阳市涧西区城市管理局
2025-08-15
6
巩人社监罚字﹝2025﹞第0015号
未按巩人社监令字[2025]0015GYJC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改正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巩人社监令字[2025]0015GYJC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改正,并对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壹万捌仟圆整(18000元)的罚款.
18000.00元
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6-16
7
郑开人监罚决字﹝2024﹞第022号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2024年5月10日,我部对你公司承建的正商湖西学府项目支付张海亮、李福安、贺瑞平班组工人工资情况案件立案,并于2024年5月31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郑开人社监察询通字〔2024〕第236号),你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2024年7月5日,我部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郑开人监令字〔2024〕第147号),责令你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你公司逾期未报送。2024年9月18日,我部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开人监罚先告字〔2024〕第05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开人监罚听告字〔2024〕第050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公司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我部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00)。
9000.00元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部
2024-10-29
8
郑开人监罚决字﹝2024﹞第021号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2024年7月5日,我部对你公司承建的正商湖西学府项目支付王新华、梁华威等班组工人工资情况案件立案,并于当日你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郑开人社监察询通字〔2024〕第352号),你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2024年7月16日,我部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郑开人监令字〔2024〕第152号),责令你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你公司逾期未报送。2024年8月27日,我部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开人监罚先告字〔2024〕第04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开人监罚听告字〔2024〕第040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公司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我部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00)。
9000.00元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部
2024-10-24
9
(京兴)应急罚【2023】58号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000.00元
大兴区应急管理局
2023-07-19
10
京建法罚(兴建)字[2023]第680091号
2023年6月8日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马一超、张松洁对位于瀛海镇的,由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大兴区瀛海镇YZ00-0803-2013A、2013B地块项目(1#共有产权房等13项)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
1、北区下沉广场移动式脚手架作业面无防护栏杆,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5.17条规定;
2、北区下沉广场电源线沿地明敷无防护措施,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10.6条规定;
3、地下二层使用移动电源插座,违反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1.3条规定;
4、地下一层坡道南侧木料堆放区未配备消防器材,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4.3.11条规定;
5、5号楼门头施工脚手架脚手板未满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4.18条规定;
6、5号楼门头施工电焊作业无看火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4.3.12条规定;
7、11号楼北侧吊篮未落至地面,人员进出吊篮未在地面,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5.11条规定;
8、3号楼门头工人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1.7条规定;
9、2号楼北侧采光井无临边防护,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6.2条规定;
10、2号楼9层开关箱箱门损坏,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10.8条规定。
以上问题属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
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