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超事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九珑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HW00G1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义乌工业园区龙祈路689号1号厂房6楼6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6
(2024)浙0782民初24896号
毕**
义乌市飞轲塑胶有限公司,浙江优拉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超事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梁**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4-08-05
(2024)浙0782民诉前调20882号
毕**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优拉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飞轲塑胶有限公司,义乌市超事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梁**
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市监处罚﹝2025﹞204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25日,被处罚人义乌市超事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棉签。<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明令禁止销售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144.2元;4.处以罚款8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明令禁止销售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144.2元;4.处以罚款800元。
8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