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振达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洪伟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4MA18W5Y86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和光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杜蒙市监处罚﹝2024﹞7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2月27日,当事人从中油黑龙江农垦石油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购进6吨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销售。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同大庆市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监督抽样时,92号车用乙醇汽油抽样基数为1.6吨,该批次92号车用乙醇汽油所检项目中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符合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标准要求,被认定该样品不合格。至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次92号车用乙醇汽油已全部售出。该批次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进价为9300元/吨,售价为7.9元/升,密度是756.52kg/m³,经计算,一吨汽油约等于1321.84升,该批次92号车用乙醇汽油售价为10442.54元/吨。以监督检查时抽样基数1.6吨计算,货值16708.06元,获违法所得1828.0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宋洪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庆市监质交〔2024〕2号)及附件(含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成品油的事实。3、现场检查笔录3份,现场照片5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调查情况、当事人销售情况及配合情况等。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价格。5、其他证据材料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33416.12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828.06元,合计35244.18元。
33416.12元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