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千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永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4MA1PCY7390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88号18层D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201号
2024年1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沪市监杨移送〔2024〕102024002614号)。函中称,上海市杨浦区梦提娅美容院(以下简称“梦提娅”)销售未备案化妆品,涉案产品的供货商为南京新千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2024年1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处进行现场检查,未查见上述两种涉案产品“Tulipe Dor é e”全效活肤补湿安瓶和“Biologie Pierre Boutigny”茄红素亮肌抗氧安瓶实物。经查看销售单、当事人与梦提娅的销售记录等,上述两种涉案产品确由当事人销售给梦提娅。
经调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未能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上述两种涉案产品未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或者宣称新功效,故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上述两种涉案产品按普通化妆品管理;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两种涉案产品的备案信息,且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数据查询系统中也未查见上述两种涉案产品的备案信息,故上述两种涉案产品未经备案;当事人向梦提娅销售上述两种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批准,本局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调查。
据当事人称,上述两种涉案产品均是作为样品由香港裕智公司提供给当事人,各4盒,共计8盒。当事人没有对上述两种涉案产品正式订货和付款,也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7月16日,当事人将上述两种涉案产品全部销售给梦提娅,单价分别为421.74元/盒和461.34元/盒,收取总货款3532.32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3532.32元,违法所得为3532.32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
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案件审核,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532.32元;3.罚款2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3532.32元,全部上缴国库。
2025年2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市监罚告〔2025〕C2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532.32元;3.罚款2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3532.32元,全部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32.32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0元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