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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安俊贤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00555478411A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呼伦办呼伦街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31
(2025)内0702民初2283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时利物流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春天主题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9
(2024)内0702执恢158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恒支行
呼伦贝尔百合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3
2024-06-27
(2024)内0702民初129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
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4
2024-06-14
(2024)内0702民初206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于*
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5
2024-05-07
(2024)内0702民初130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赵**
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6
2024-05-07
(2024)内0702民初129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
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7
2024-04-03
(2024)内0702民初105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金*
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8
2024-03-28
(2024)内0702民初60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
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9
2024-03-28
(2024)内0702民初80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刘**
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10
2024-03-28
(2024)内0702民初107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
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4
(2025)内0702民初2283号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
呼伦贝尔春天主题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3
(2025)内0702民初2283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
呼伦贝尔春天主题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5
2025-04-10
(2025)内0784执保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5-06-18
2025-06-12
(2025)内0702民初179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5-29
2024-02-28
(2024)内0702民初42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武**、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318.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12-26
2023-07-14
(2023)内0702民初258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朱**、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12-19
2023-07-17
(2023)内0702民初259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郎**、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296.00元
民事案件
6
2024-12-19
2023-07-24
(2023)内0702民初275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刘**、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724.00元
民事案件
7
2024-12-19
2023-07-24
(2023)内0702民初275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崔**、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96.00元
民事案件
8
2024-12-19
2023-07-24
(2023)内0702民初275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234.85元
民事案件
9
2024-12-19
2023-07-17
(2023)内0702民初258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608.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4-12-19
2023-07-17
(2023)内0702民初258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迟**、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78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伦税稽罚﹝2024﹞5号
营业税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1.你单位2013年4月2日与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天顺三期95,000,000.00元的不动产转让给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笔收入未在账簿中记载,应补缴营业税4,750,000.00元(95,000,000.00×5%)。2.你单位2012年1月至2016年4月出租不动产共计取得收入7,669,055.23元,上述收入未在账簿中记载,共计应补缴营业税383,452.76元(7,669,055.23*5%),其中:2012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13,500.00元,应补缴营业税675.00元;2013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74,000.00元,应补缴营业税3,700.00元;2014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785,000.00元,应补缴营业税39,250.00元;2015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3,792,555.23元,应补缴营业税189,627.76元;2016年1-4月份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3,004,000.00元,应补缴营业税150,200.00元;增值税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3.你单位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出租不动产取得收入11,036,698.45元(不含税),上述收入未在账簿中记载,应补缴增值税551,834.93元(11,036,698.45*5%),因你单位2018年-2019年多缴纳增值税7,000.00元,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多缴增值税抵顶你单位2016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后共计应补缴增值税544,834.93元,其中:2016年5-12月份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1,187,549.17元(不含税),应补缴增值税52,377.46元;2017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6,488,101.31元(不含税),应补缴增值税324,405.07元;2018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1,685,633.76元(不含税),应补缴增值税84,281.69元;2019年在账簿上少列租金收入1,675,414.21元(不含税),应补缴增值税83,770.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4.根据上述营业税违法事实第1项中应补缴2013年营业税4,750,000.00元,你单位应补缴201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32,500.00元。5.你单位2012年度至2019年度因未在账簿中记载出租不动产收入,根据上述违法事实第2-3项共计应补缴营业税、增值税合计税额998,287.69元计算,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5,470.12元,因2018-2019年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90元,抵顶2016年7月税款后共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4,980.12元,详细如下:2012年度应补缴营业税合计675.0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7.25元;2013年度应补缴营业税合计3,700.0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9.00元;2014年度应补缴营业税合计39,250.0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47.50元;2015年度应补缴营业税合计189,627.76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273.94元;2016年度应补缴营业税、增值税合计202,577.46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180.42元;2017年度应补缴增值税合计324,405.0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708.35元;2018年度应补缴增值税合计84,281.6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899.71元;2019年度应补缴增值税合计83,770.7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863.95元;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1)你单位因2013年转让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列收入95,000,000.00元,造成少缴纳营业税4,750,000.00元(违法事实第1项)、少缴纳维护建设税332,500.00元(违法事实第4项)、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75,000.00元(违法事实第10(3)项中),以及你单位2011年、2012年取得政府补贴收入30,295,162.00元未计收入,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57,379.05元(违法事实第10(1)、(2)项中)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上述述违法事实发生在2011年度-2013年度,因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你单位2012年-2019年期间取得不动产出租收入18,705,753.68元(不含税)不列收入,造成少缴纳营业税383,452.76元(违法事实第2项)、少缴纳增值税551,834.93元(违法事实第3项)、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5,470.14元(违法事实第5项)、少缴纳房产税2,244,690.44元(违法事实第8项)、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67,643.84元(违法事实第10项中不动产租赁未计收入)、少缴纳少缴纳印花税24,739.10元(违法事实第9项),你单位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少缴纳房产税1,842,447.76元(违法事实第6、7项),你单位2018年取得政府补贴收入25,000,000.00元未计收入,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25,000.00元(违法事实第10(8)项中),以上行为均已构成偷税,拟对于你单位处以少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102,639.74元。
3102639.74元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3-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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