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强壮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江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CGYLH8XR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经开西一路1117号(自主承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2
(2024)赣0982民初829号
劳动争议
付**
江西强壮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樟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6〕31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特殊膳食“高钙马奶粉”,产品类型: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净含量:320g/罐,该产品以“高钙马奶粉”作为产品名称,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高钙马奶粉 特殊膳食-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内容,其中“高钙马奶粉”为大号字体,“特殊膳食-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为小号字体位于下侧,且外包装印有“马”实物图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易使消费者将上述产品与其他产品产生混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规定。
另外,当事人生产普通食品“牛奶高钙粉”,产品类型:方便食品,净含量:320g/罐以及生产普通食品“高钙羊乳粉”,产品类型:方便食品,净含量:320g/罐。以上两个产品以“牛奶高钙粉”、“高钙羊乳粉”作为产品名称,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牛奶高钙粉”方便食品、“高钙羊乳粉”方便食品内容,其中“牛奶高钙粉”、“高钙羊乳粉”为大号字体,“方便食品”为小号字体位于下侧,且外包装印有“牛”、“羊”、“奶”实物照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易使消费者将上述产品与其他产品产生混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规定。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高钙马奶粉”一批次,批号20241002,生产成品245罐,规格:320g/罐,成本价4元/罐,销售价5元/罐。当事人共生产“高钙羊乳粉””两批次,批号20250205、20250520,生产成品共计660罐,规格:320g/罐,成本价4.2元/罐,销售价5元/罐。当事人共生产“牛奶高钙粉”一批次,批号20250205,生产成品220罐,规格:320g/罐,成本价4.2元/罐,销售价5元/罐。货值金额共计5625元,违法所得949元。
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高钙马奶粉”进行留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 检验……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规定。
警告。
一、没收违法所得949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综上,共计处罚没款10949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2
樟市监处罚〔2025〕47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7月以5.5元/罐的成本价生产的“DHA牛磺酸高钙蛋白质粉运动营养食品”(净含量:320g,生产日期:20240702)312罐。该产品的类别为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型),其外包装上标注的配料“食用葡萄糖、麦芽糊精、玉米淀粉、乳粉、DHA藻油粉15000mg/桶,大豆蛋白粉,牛磺酸、食品营养强化剂(碳酸钙、葡萄糖酸锌、乳酸亚铁、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C)”。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相关规定,运动营养食品中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表C的规定,而表C中铁的化合物来源并不包含乳酸亚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原料库未发现有乳酸亚铁原料。执法人员调取了该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显示其投料为“食用葡萄糖30kg、麦芽糊精30kg、玉米淀粉20kg、乳粉10kg、DHA藻油粉4.69kg、大豆蛋白粉1.89kg、牛磺酸600g、碳酸钙2.5kg、葡萄糖酸锌85g、葡萄糖酸亚铁140g、维生素A0.6g、维生素D30.01g、维生素C100g”,未发现有乳酸亚铁的投料记录。通过调取当事人原料库原料乳酸亚铁的原辅料进出台账,该台账上显示的领取该原料用于生产涉案食品的数量与其批生产记录一致。截止被查获之日,当事人以6元/罐的销售价格全部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1872元,违法所得156元。
我们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DHA牛磺酸高钙蛋白质粉运动营养食品”(生产日期:20240702)外包装配料表中标注有食品添加剂“乳酸亚铁”原料,但在其原料库并未发现该原料的购进记录。根据该批次食品的批生产记录显示,其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的投料为“葡萄糖酸亚铁”,并未有乳酸亚铁的投料记录。其虚假标注添加“乳酸亚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
2、罚款人民币8000元。
综合,处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156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