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壹加众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娟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MA07JF2T8Y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58号15层150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财决〔2025〕92号
出具的运盛审会字(2024)第0037号、运盛审会字(2024)第0082号、运盛审会字(2024)第A0042号、运盛审会字(2024)第W0019号、运盛审会字(2024)第0028号、运盛审会字(2024)第A0019号、运盛审会字(2024)第A0041号共7份审计报告中,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主要包括:未取得“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部分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未对银行存款询证函保持控制;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对存货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进行测算;未对收入成本实施毛利率分析程序等。证明你单位在审计工作中未保持职业谨慎,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
-元
天津市财政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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