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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蒙纯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淡智超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720107017A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庙食品工业园区 经营场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庙食品工业园区3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3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鄂尔多斯市蒙纯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淡**,王**,王**,淡**,杨**,淡**,陈*,高**,王**,吴**,白**,鄂尔多斯市蒙纯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1-16
(2021)内0627民初24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白**
裁判文书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
2021-09-2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3
2016-04-16
(2016)第48号
合同纠纷
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
王**
执行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5-06-27
(2014)包民五初字第37号
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天惠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富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蒙纯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鑫大快活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5-03-04
(2014)包民五初字第37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天惠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富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蒙纯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鑫大快活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王**,王*,杜**,淡**,杨**,贾**,白**
裁判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4-09-03
(2014)包民五初字第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天惠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富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蒙纯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鑫大快活有限责任公司,王**,王*,杜**,淡**,杨**,贾**,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0-16
2016-06-02
(2015)包执字第149号之二
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天惠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富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6-03-03
2016-03-03
(2016)内02执异5号
合同纠纷
阮霞与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6-03-03
2016-03-03
(2016)内02执异5号
合同纠纷
阮霞与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5-01-11
2015-01-11
(2014)包民五初字第37号
保证合同纠纷
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天惠商贸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77705.2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东市监处罚〔2026〕117号
通过对鄂尔多斯市蒙纯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对委托代理人淡永强的询问调查、委托代理人淡永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知: 1.当事人持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2.涉事叉车为鄂尔多斯市蒙纯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并且在该单位厂区使用,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该单位正在使用叉车1台,已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第4.4定期(含首次)检验 首次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检验。该台叉车已经出厂检验合格,但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投入使用前未经定期(含首次)检验。 4.涉案叉车已于2026年5月6日进行定期(首次)检验,并于2026年5月12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3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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