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蒙纯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淡智超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720107017A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庙食品工业园区 经营场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庙食品工业园区3号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3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鄂尔多斯市蒙纯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淡**,王**,王**,淡**,杨**,淡**,陈*,高**,王**,吴**,白**,鄂尔多斯市蒙纯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1-16
(2021)内0627民初24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白**
裁判文书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
2021-09-2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3
2016-04-16
(2016)第48号
合同纠纷
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
王**
执行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5-06-27
(2014)包民五初字第37号
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天惠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富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蒙纯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鑫大快活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5-03-04
(2014)包民五初字第37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天惠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富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蒙纯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鑫大快活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王**,王*,杜**,淡**,杨**,贾**,白**
裁判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4-09-03
(2014)包民五初字第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天惠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富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蒙纯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鑫大快活有限责任公司,王**,王*,杜**,淡**,杨**,贾**,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0-16
2016-06-02
(2015)包执字第149号之二
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天惠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富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6-03-03
2016-03-03
(2016)内02执异5号
合同纠纷
阮霞与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6-03-03
2016-03-03
(2016)内02执异5号
合同纠纷
阮霞与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5-01-11
2015-01-11
(2014)包民五初字第37号
保证合同纠纷
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天惠商贸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77705.2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应急罚〔2026〕执二7号
1.该公司未对(冯谕)开展入职前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2.未为(冯谕)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处罚人民币1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拟处罚人民币11000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2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2026-02-12
2
鄂东市监处罚〔2025〕211号
通过对鄂尔多斯市蒙纯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核查,对当事人的询问和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SSC1227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鄂尔多斯市蒙纯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召回公告、抽样不合格整改报告、鄂尔多斯市蒙纯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奶接受和储存记录表、预处理配料及关键控制点记录表、1#灌装机运行记录、1#线包装记录和产成品入库单及销售单知:
1.鄂尔多斯市蒙纯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
2.2025年10月9日当事人接收到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生产日期为20250907这批次不合格食品450克酸牛奶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SSC12273后,当事人立即向沈阳市上元食品有限公司发布了《召回公告》,并提供了《整改报告》。
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10月15日我单位经权利人确认对不易长期保存的涉案食品450克蒙纯酸牛奶已进行先行处置。
4.根据委托代理人潘志军提供的原奶接受和储存记录表、预处理配料及关键控制点记录表、1#灌装机运行记录、1#线包装记录和产成品入库单及销售单显示:生产日期为20250907的450克酸牛奶共生产了79件,销售价格54元/件,货值金额:79件×54元/件=4266元;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后,于2025年10月15日收到沈阳市上元食品有限公司退回不合格酸牛奶38件,违法所得:(79件-38件)×54元/件=2052元。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伍拾贰元(2052元)
2.罚款:壹万伍仟元(15100元)
合计罚没款:壹万柒仟壹佰伍拾贰元(17152元)
151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