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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孟庄镇彦民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丰彦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782MA4484424J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辉县市孟庄镇郑屯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辉市监处罚〔2026〕136号
2026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食品原料票据存放混乱,台账记录不完整,采购的食品原料“莲花味精”(标示委托方称: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200克),未能提供出该产品的购进票据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辉市监孟当罚〔2026〕40号),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4月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2026年3月25日检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食品原料票据仍然存放混乱,台账记录不完整。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莲花味精”,和“紫林白醋”,仍未能提供出购进票据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二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2026年4月27日,经审查批准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4月28日,对当事人丰彦民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询问,当事人称: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时由于采购的品种数量多,向供货者索要购进票据、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不齐全。由于是一个人经营,其餐饮店规模比较小,对购进食品原料的票据没有整理过,所以不是很规范。又称,因其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对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觉得索要票据和登记都很麻烦,在思想上比较松懈,没有引起重视,造成了这一违法行为。当事人丰彦民承认上述事实。 当事人承认2026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购进的食品原料票据存放混乱,台账记录不完整,采购的食品原料“莲花味精”,未能提供该产品的购进票据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这一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也承认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4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其购进的食品原料票据仍然存放混乱,台账记录不完整。现场发现其采购的食品原料“紫林白醋”,仍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截止目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本案于2026年4月27日开始调查,至2026年5月11日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批准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对当事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做出以下处罚: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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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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