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陵县转角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思情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4MA4949QA6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江陵县白马寺镇赤湖路6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14
(2022)鄂10民初12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江陵县转角超市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7
2022-06-16
(2022)鄂10民初12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转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陵市监处罚〔2026〕4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日,从江陵县旺通经营部购进生产日期为20251017、保质期为6个月、净含量为60g的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1件共60支,购货款96元。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共销售上述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57支,销售价格为2元/支,获得销售金额114元,上述57支火腿肠均在保质期内销售,当事人库存的3支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已超过保质期被我局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未销售。综上,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火腿肠货值金额为6元,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月27日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支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 2.对当事人不予罚款。
0.00元
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