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玉宝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24351392800W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合黎工业集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6
买卖合同纠纷
李*
肖**,肖*,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金塔县人民法院
2
2025-11-17
合同纠纷
李*
肖**,肖*,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金塔县人民法院
3
2025-11-17
合同纠纷
李*
金塔县人民法院
4
2025-06-30
买卖合同纠纷
李*
金塔县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肖**,肖*,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金塔县人民法院
5
2023-02-16
(2023)甘07民终176号
劳动争议纠纷
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濮**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10-17
(2022)甘0724民初2082号
劳动争议纠纷
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濮**
高台县人民法院
7
2022-03-02
(2022)甘0724民初178号
承揽合同纠纷
高台县华玟广告印务部
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高台县人民法院
8
2021-08-17
(2021)甘0724民初29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梁*
甘肃表是文化传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高台县人民法院
9
2021-08-16
买卖合同纠纷
高台县永玉合成绳网加工有限公司
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高台县人民法院
10
2021-07-26
(2021)甘0724民初12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
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高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2
(2025)甘0921民初21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肖飞;肖天宇
裁判文书
金塔县人民法院
2
2025-12-24
买卖合同纠纷
李*
肖飞;肖天宇;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庭传票
金塔县人民法院
3
2025-09-29
合同纠纷
李*
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肖飞;李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塔县人民法院
4
2025-05-13
买卖合同纠纷
李*
肖**,肖*,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塔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30
2022-05-19
(2021)甘0724执15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酒泉市方圆锅炉有限公司、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6-23
2022-05-31
(2021)甘0724执20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台县永玉合成绳网加工有限公司、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6-07
2022-04-20
(2022)甘0724民初178号
承揽合同纠纷
高台县华玟广告印务部、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31
2021-08-02
(2021)甘0724民初12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01
2020-11-11
(2020)甘0724民初10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酒泉方圆锅炉诉被告高台垣泓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0016.5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1-30
2020-07-21
(2020)甘0724民初12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台县澳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4838.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5-18
2020-03-27
(2020)甘0724执351号
劳动争议
申请人程**与被执行人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税稽二罚﹝2025﹞3号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其他逃避缴纳税款
上述违法事实(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处以224787.02元罚款。上述违法事实(一)至(五):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以15,000元罚款。
239787.02元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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