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洪莲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光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5MA6QACQ8X2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兴隆街社区兴隆农贸市场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马处罚〔2025〕152号
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在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设立,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326250059815),并在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马白镇兴隆街社区兴隆农贸市场28号从事食品销售活动至今。2025年9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和《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进行了排查整改,但在2025年8月28日就已经销售完,除了记得我局抽取样品3.8公斤外,其余46.2公斤没有记消费者的信息,所以无法召回。当事人法定复检期间内未对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2250511482124003C)结论提出异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检验记录及调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大花生(长)是2025年7月28日购进的,共购进2袋计50公斤,进货价是11元/公斤,在抽取样品的第二天(2025年8月28日)就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是16元/公斤,共计货值金额800元,获取违法所得8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整(¥800.00)。
0.00元
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